第一份英文合同,我们改了十一稿
二十七万美金的单子,合同改了十一稿、谈了六周。付款方式谈了四稿,适用法律僵了两天。律师费两万二,但这份母版用到了现在。
二〇一六年三月,我们签第一份全英文合同。客户是加纳的,两台装载机加一台压路机,货值二十七万美金。
以前的合同都是中英对照,中方版本为准。这次客户明确说,只签英文的,他们律师只看英文。
这个客户是广交会上认识的,周立收的他的名片。单子谈了四个月,到最后一步,卡在合同上。
合同从第一稿到签字,改了十一稿,历时六周。这篇写这十一稿改了什么。
先找的翻译,不对
第一稿找的是翻译公司,把中文合同译成英文。三天交稿,两千块。
译得很顺,我读着都舒服。但客户律师回了十七条意见。比如"quality problem"这个词,对方说不明确定义就不能用,什么叫质量问题,谁说了算。
我才明白,合同不是语言问题,是规则问题。翻译负责信达雅,律师负责打官司能赢。我们要的是后者。
后来换了做涉外业务的律师,一稿五千。这笔钱比翻译花得值。翻译公司没有错,错在我以为合同翻译和普通翻译是一回事。
十一稿改了什么,大略是:第一稿语言,第二到五稿付款,第六稿验货标准,第七稿交货期,第八稿索赔,第九稿不可抗力,第十稿法律适用,第十一稿签字格式。
付款方式谈了四稿
我们提的是三成定金,七成见提单副本。客户要货到港验完再付尾款。
他的理由也成立:他被骗过,付了全款收到一堆废铁。我的理由也成立:货到港他不要了,我拉回来运费比货贵。
谈这条的时候,对方采购经理在邮件里写:我们被中国人骗过。我回:我们也收过空头支票。谁也不欠谁,条款说话。
第二稿到第五稿,全在谈这一条。各退一步:三成定金,五成见提单副本,两成到港验货后七天内付。
验货后付款那两成,我们加了一句:验货标准以合同附件的验机报告格式为准,客户不得援引其他标准。
这一句后来救过我们。另一个客户拿当地标准挑毛病要扣款,我们把合同附件拍过去,他认了。
索赔期限和不可抗力
索赔期限,客户要六个月,我们只敢给三十天。二手设备,半年后的问题说不清是谁造成的,机手操作不当也能开坏一台好车。
第八稿定在四十五天,从到港日算起。四十五天是我们能查清的极限:海运四十天,到港验货七天,出问题马上报,时间刚好。
还加了一条:易损件不在索赔范围,清单列在附件,滤芯、皮带、油管、灯泡都在里面。
不可抗力那条,客户律师写的版本把市场行情变化也列进去了。我们删了。行情变了不算不可抗力,算违约。这一条对方律师笑了一下,没争。
适用法律,谁的地盘
对方要适用加纳法律,我们要适用中国法律。谈了两天,僵住。
僵住的原因是同一个:谁都怕自己看不懂的法。
第十稿定下来:适用英国法,争议在香港仲裁。
道理简单:谁的法律谁熟,熟的那方占便宜。两边都不熟的英国法,反而公平。
律师说,跨境官司打的不是对错,是成本。选一个两边都打得起的仲裁地,比选一个自己熟的法律更重要。香港仲裁的费用和速度,我们打听过,能接受。
十一稿之后留下什么
签字的版本,留下了几条我们一直坚持的:定金不退但可转下批货;验货标准以附件为准;索赔四十五日;易损件除外;香港仲裁。
十一稿里,我们让了七稿,守了四稿。让的是措辞,守的是底。
这单顺利执行完,两成尾款在到港第五天到账,比约定还早两天。
签字那天是四月二十一号,对方律师在邮件里写:这是我见过改得最多的二手车合同。我当成夸奖收下了。
律师费一共两万二,摊到二十七万美金的单子里,不到千分之一点二。同事说贵。我说,这是以后所有英文合同的母版,摊到每一单,不贵。
母版存在我电脑里,文件名就叫英文合同V11。每次有新单,从这个文件另存。
六周里邮件往来四十多封,每一稿我都存了档,按日期编号。现在回头看,第一稿确实没法签。那时候不懂,以为签了字就是合同。
后来的英文合同都在这个母版上改。条款还是那些条款,但我们知道每一条是哪一稿争回来的,为什么不能让。